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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:超市賣假酒 打假人買瞭164瓶

昆明:超市賣假酒 打假人買瞭164瓶

時間:2017-08-10 08:39來源:昆明日報作者:蔡靖妮 瀏覽:253原文:

核心提示:花3萬餘元在昆明某超市購買瞭164瓶瑪咖酒後,高先生一紙訴狀將超市訴上法院,要求超市退還3萬餘元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。近日,五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後支持瞭高先生的訴訟請求,判決超市和銷售代理方某生物公司共同賠償高先生10倍賠償金30餘萬元。

花3萬餘元在昆明某超市購買瞭164瓶瑪咖酒後,高先生一紙訴狀將超市訴上法院,要求超市退還3萬餘元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。近日,五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後支持瞭高先生的訴訟請求,判決超市和銷售代理方某生物公司共同賠償高先生10倍賠償金30餘萬元。

緣由

購買164瓶瑪咖酒發現有問題

2015年12月,高先生連續3天在昆明某超市購買瞭164瓶瑪咖酒,這款酒198元一瓶,高先生一共花瞭32472元。隨後,高先生發現此酒屬於無證產品,高先生認為該產品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會產生較大傷害,同時,也讓他造成瞭經濟損失。

經核實,這款酒是昆明一傢生物公司銷售的,但生產則委托給香格裡拉一傢酒廠。該酒廠的生產許可證標明產品名稱為白酒,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,高先生購買產品時已經過期。高先生遂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瞭超市和瑪咖酒生產廠傢,兩傢單位都收到瞭行政處罰通知。

2016年4月,高先生又以超市銷售的瑪咖酒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為由,訴至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。

超市認為他們隻是給經銷商提供銷售櫃臺,因此向法院申請將經銷商追加為被告。

原告是職業打假人,不應該簡單地按照司法解釋做裁判。 庭審中,超市稱他們僅是給生物公司提供櫃臺,不是銷售者,因此不應承擔責任。即使他們是銷售者,銷售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明知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銷售。此外,此瑪咖酒隻是屬於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,並不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。

生物公司則認為,他們屬於銷售方而不是生產方,並且此瑪咖酒屬於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,並不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,因此也不應該承擔責任。

高先生所買的瑪咖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?其主張的10倍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?五華法院審理認為,超市銷售的瑪咖酒食品標簽上含有虛假內容,不符合預包裝食品關於包裝上的標簽的強制性規定,即不符合國傢食品安全標準。超市和生物公司作為瑪咖酒的銷售者,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,嚴格審查其所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與食品安全、營養有關的標簽、標識、說明書的要求,依照法律、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。但其在164瓶瑪咖酒外包裝上標識的生產許可證存在虛假內容,且在已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繼續銷售該食品,應當認定為超市和生物公司知假賣假,依法亦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
綜上所述,五華法院審理後判決,超市和生物公司退還高先生買酒錢共計32472元,並支付10倍賠償金324720元。

因不服一審判決,超市已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
爭議

知假買假是否受法律保護

雲南司法部門公佈的數據顯示,從2014年起,職業打假索賠案件數量不斷上升,已達2610件,其中2067件在走司法程序,索賠金額約2600萬元。

近年來,群眾對職業打假人這一特殊群體的態度,可以說是褒貶不一。律師周文曙認為,不管是真正的消費者買假索賠,還是知假買假者索賠,對於凈化市場的消費環境、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效果是一樣的。 隻要商傢不賣假貨,就不會存在職業打假人。 市民蔣涵微認為,市場上有太多的偽劣產品,通過打假,至少可以讓假冒偽劣產品少一些。

但職業打假人敗訴的案例也不少。去年8月,職業打假人王某在一傢食品店前後購買瞭34桶多力牌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,該調和油配料表標註:葵花籽油、特級初榨橄欖油,但沒有標明橄欖油的具體添加量。王某以該產品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食品標簽、說明書強調添加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,應當標明具體含量或添加量 ,因而訴上法庭,要求食品店退回貨款並賠償10倍價款。

該案審理後,法院認為雖然該調和油標簽存在一定瑕疵,但仍具有食用功能。另外, 職業打假人 並非真正的消費者,而是以所謂打假來盈利。因此,法庭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

盡管如此,根據互聯網法律服務機構無訟法務發佈的《2016年消費者維權訴訟數據報告》,在牽涉職業打假爭議的案件中,80%以上職業打假人的主張被法院支持。

釋法

買到假貨消費者可主張10倍賠償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規定: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,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,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》規定: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,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,向生產者、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標準要求賠償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
去年年底,國傢法制辦公佈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(送審稿)》,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其中,關註度最大的為征求意見稿第二條: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,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。但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,不適用本條例。 這意味著新條例施行後,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保護。

但是,如何界定職業打假人?如何界定打假人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行為?

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,對知假買假都存在不同認識,有的法院支持,有的法院不予支持。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孫文傑說,實踐中,職業打假人的身份難以確定,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 雙刃劍 ,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、遏制作用,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職業打假引發市場秩序上的問題。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國定:因食品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,購買者向生產者、銷售者主張權利,生產者、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,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。但就目前來說,知假買假行為仍然受法律保護。

日期:2017-08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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